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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须知           ★★★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须知
作者:监察科    文章来源: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5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须知

 

一、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和证据材料,若书写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投诉登记表上签字。

二、投诉文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以下情况: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详细住所,邮编,其他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个人姓名,详细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3、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请求事项。

4、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证明投诉人同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如劳动合同,出勤卡,工资表,欠条,工友的证言等。

三、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德宏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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