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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作者:工资科 文章来源: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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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部令第29号)、《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文件精神,《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于2007年11月9日起废止。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自收文之日起,各地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4号)中明确的职责、管辖、内容、范围、程序规范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为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奠定基础。在开展劳动用工登记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情况核实后,应在《劳动用工登记证》相应栏目内、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相关协议书、证明书以及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登记”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印鉴。 三、做好劳动用工登记与其他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衔接。各县、市应加强内部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劳动合同鉴证与劳动用工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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