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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 |||||||||
作者:职技科 文章来源: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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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第一项: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②《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开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向省、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德宏州职业技能管理科、 ⑶、执法岗位人数:2人 第二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许可 ⑴、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责任保证金制度。责任保证金为3万至6万元。社会力量夸县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责任保证金为6万元。”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德宏州劳动职业技能科 ⑶执法岗位人数:2人 第三项: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云南省职业技能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需要参加职业技术鉴定的人员应当向省、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②《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之日起3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可以核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德宏州劳动职业技能科(德宏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⑶执法岗位职数: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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