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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条件和程序
因生产工作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由接收单位写出工作需要的专题报告,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须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转入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分居时间应满三年以上;
2、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或者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
3、夫妻一方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
4、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病残,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条件的。
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结婚证、配偶方户口簿影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因照顾家庭困难而转入的职工,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随军条件转入的职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证明材料。归国华侨、侨眷或港、澳、台胞亲属等确有特殊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凡转移工作的职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与转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经用人单位同意转移的职工,在办理转移手续过程中,非职工本人的原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申请转移职工的工作及停发工资。
二、填报要求
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由转入主管部门填报《职工转移审批表》一式两份。
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职工转移材料,经我局审查批准后,职工即可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单位: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与仲裁科
地
址:德宏州潞西市芒市镇锦华路
联系电话:0692--2213720 |